租房期间的经济纠纷
更新时间:2010-01-11 12:24:14
问题描述:
我现在租的房子租期是一年,在第九个月的时候原房主将房子出售了,我们和现在的房主也补签了合同(即在原合同上双方签字)。原房主曾经要求我们如离开时必须关闭水电和燃气以免发生危险。
房子是自采暖的,原房东没有给我们使用说明书只是告诉我们如何开关的基本使用方法。而在和新房东补签合同的时候新房东也没有任何交待。
我出差在外地一周没有使用,我走的时候只是按照一般的生活习惯,关闭了水电燃气的开关,采暖炉由于天气气温降低而冻坏了。而现房东现在却说我们是使用不当,应当让水电燃气一直开启,使其取暖炉自动燃烧,以确保机器运行(即便是家中无人)。
而我们的租房合同上并没有提及关于采暖炉的任何使用事宜,而我们和房东电话联系时,他们却说我们离开一周没有通知他们,可我们无论是口头还是合同都没有说过离开要通知他们!房东说是使用不当,而我们只是没有使用,合同里也并没有要求冬天必须使用地暖,请问这种情况下,采暖炉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哪方来承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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