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执行法官不原做事之故
更新时间:2009-01-09 00:07:56
问题描述:
2007年8月31日,我母新携同8岁的孙女,从地归来.在大良客运总站下车后,就上了一辆搭客摩托车,往容桂方向开去,谁知刚出客运总站不远处的105国道,红绿灯处,因为摩托车司机冲红灯,而撞上迎面而来的一辆轻型货车,造成我母亲和侄女大量出血,腿部不同程度骨折,导致两人在医院躺了七个多月,才相继出院.事故过程,经交警调查后,确定为,货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各负50%的责任,我母亲和侄女为受害人,医药费均由货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承担.但他们除了刚入院付过小量医药费外,就不闻不问,以后的医药费都是由我们自已垫付.后来,我们去大良法院起诉了司机二人,现虽然法院判了我方胜诉,但摩托车司机是外地人,跟本联络不上,只有将案件移交到他家乡的法院执行,时至一年有多了,仍无回音.而货车司机是容桂本地人,在法律文件发生效力后,我查到他在村的股份社里,每年都有二三万元收入,除此之外就没有财产是他名下的,但由于他拒签执行庭的法律文件,他本村委也不肯签收法律文件,而造成明知他有钱也不能够执行的局面,为此,我多翻和执行法官相讨,但得到的结果就是无办法,唯一只能期待货车司机良心发现,愿意承担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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