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0-01-14 14:47:49
问题描述:
2009年6月份在涟源市渡头塘镇发生一起汽车和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市交警二中队鉴定由汽车负100%的责任,摩托车司机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在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5天,花去医药费35000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鉴定误工天数240天,陪护天数120天,后续治疗费7000内使用。受伤方于2009年8月4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了汽车财产保全及民事诉讼。
问题补充: 该汽车未参加任何保险,受伤人为农民,没有固定的工作,陪护人为受伤人的妻子,也没有固定工作。在娄底一个洗脚屋上班,我为汽车方,现法院于2009-1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对方出具了此二人在打工地的工资收入证明,请问这样情况应该按湖南省农林牧副渔的赔偿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还是应该按其实际收入标准来计算?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到目前仍未判决,请问判决有时间上的规定吗?恳请您费心,按相关标准计算一下我该赔偿对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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