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相关权益
更新时间:2010-01-10 10:14:11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1月底生育,公司2月份就没有给所有员工缴纳保险,一直到现在虽然没有停保,但在社保网上一直欠缴状态,因此我产假期间的五个半月生育津贴一直没有享受;几年来,我们公司一直都为每个生孩子的员工发三个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虽然发的工资比怀孕时少了三百。产假期满,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上班,我提出请假,单位没有同意,如果公司一直按月缴纳保险,到产假期满我的生育津贴就可领完,无法上班解除合同也可以。但我的生育津贴没有领到,最后公司和我协商,我可以不去上班,条件是在合同期内,公司不给我发工资,也不为我交五保,下半年的所有社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费用)都由我个人承担。为了不停保能领到生育津贴,百般无奈我只能签了这个自己交保险的协议。到2010年1月底我的哺乳期就结束了,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给我停保。还说当时给我发的三个月工资就当作是生育津贴了。社保局说只有公司把所有员工的保险全部补齐,我才能享受到五个半月的生育津贴,若解除合同,停了保,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即使在其他公司续交五保也不行。但是公司欠缴所有员工10个月的保险,短期内根本无法补齐全部欠款。哺乳期就要结束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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