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凭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01-05 21:59:42
问题描述:
我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08年8月8日至09年8月7日)的租房合同,预付半年租金至09年2月8日,每月租金450元,共2700元,下半年租金在09年1月8日交完。但我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故在09年1月4日向房东提出解除租房合同,此时房东要求我赔偿1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和在09年1月15日前搬离该房子。
(该合同没有注明中途退租的责任条款)
问:我应不应赔偿违约金?如应该,按法律应赔偿多少?
房东要求我1月15日前搬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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