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理和追究
更新时间:2010-01-03 17:21:39
问题描述:
2009年11月18日下午17:30分左右在东台市*国道980KM+320m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事故认定肇事车辆为主要责任,现目前已经和肇事车辆协商调解3次了,仍然未果!受害方提出的赔偿金额,都是按照国家标准提出,现肇事车辆说经济能力有限,不能履行,但经我们查实对方是有经济能力履行的,现在目前已经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处理。我想请问如果对方假意造成经济能力不够,不予赔偿,法院应该怎么处理,如果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会判几年的刑罚,有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假如能取保候审的话,肇事者会有几年的刑罚?肇事者会不会因为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不要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谢谢各位资深律师,希望能够给我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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