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等,法院以60日仲裁时效为由,60日仲裁时效等同于消灭劳动权益起点时效吗?
更新时间:2004-12-17 07:20:01
问题描述:
夏*, 王**,张**等申诉人分别于1998年至2000年到被申诉人绵阳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工作,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在工作期间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收取了2000—2500元的上岗保证金和1000—1500元的服装保证金,及数百元的服装费,还从申诉人工资中代扣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但未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在申诉人工作期间,收费员实行“四班两运转”(不分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平均每周工作42小时,超过国家标准2小时,报警点实行“三班两运转”(不分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平均每周工作56小时,超过国家标准16小时,被申诉人未向申诉人支付超时工资及加班工资,并且在部分申诉人刚工作时,被申诉人给部分申诉人连续几月只发放了100元生活费,并称签定合同工资基数确定后补发,但直至今日仍未补发。申诉人在工作期间,被申诉人以种种理由克扣上诉人的工资(如未完成月任务,请1天病假扣两天工资等)认可年底补但未补。2001年5月被申诉人一边为三射路新招聘、新借用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一边采取让职工按他们的要求写下岗打算(不按他们的要求写下岗打算就不准回家、不准上岗)随后下令各站全体职工将制服标志、工作证、上岗证、上岗保证金和服装保证金收据等全部上缴,甚至派人直接动手去收费员身上取,不说明原因,也不给出具任何物件被收缴的相关手续,接着立即召开会议,随即采取分散,单独隔离等方式宣布下岗人员名单,并安排人员将下岗者分别单独团团围住,美其名曰“作思想工作”,要求立即签字、收拾东西走人等极端方式减员。部分申诉人被迫办理了清算手续,部分申诉人拒绝办理清算手续。起诉后,法院以60日仲裁时效为由,只判给申诉人天的赔偿金。60日仲裁时效等同于消灭劳动权益起点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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