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交通事故中有主要责任,当场死亡!陈某的继承人是否应该赔偿对方医药费
更新时间:2010-01-01 11:40:25
问题描述:
2009年11月22日,我姐夫的父亲(陈某,68岁)在重庆市巫溪县运煤的时候,将另外一辆长安车(车内有几个人)撞倒,陈某为这次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肇事者,且陈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对方(长安车)只是有几人受伤。当时通过有关部门得到解决: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是陈某,所以判定对方赔偿陈某的儿子(继承人)一万六千元的安埋费,由此事情得到解决! 2009年12月29日,对方司机找到我姐夫(陈某的儿子),要求我姐夫赔偿他10万元的医药费,理由是他没钱承担在事故中受伤的人的医药费了!请问王律师,我姐夫的父亲在事故中已经当场死亡,现在对方要求我姐夫赔偿他们医药费10万元,这应该怎么解决啊 ?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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