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委托代理人:A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告: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给原告。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09-12-30 17:23:53
问题描述:
原告:本县居民 Y
委托代理人:律师:
第一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被告: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A交付第Y号门市,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给原告。
事由:
2005年A与B签定工程合同,A出土地,置换B建筑的工程款,B给A建造房,楼归B享有所有权,由B支配和出售,A不得干涉。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B向社会销售楼,2007年B售Y号门市给原告,合同约定2007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原告多次要求俩被告交付门市未果。在2009年日政府的调解下,经A和B协商,确认达成房和楼以总工程造价的方式决算,经广发民终字240号,终审判A支付B的总工程造价款,产权归还A。在A状告B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A诉称,B售该房屋的价款予以确认,对B售房的主体资格存有异议,不予认可,侵犯了A的权利,对其无合法根据取得的售房款应予退还,民初字798号,2009年9月3日依法判决B返还A予售房款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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