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两车相撞,是否负全部责任,而驾驶人李五星不负责任?
更新时间:2009-12-30 13:53:49
问题描述:
事故内容:2009年9月22日18时许,驾驶人李五星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村级公路由青莲村往三义村方向行驶,行至三义村路段时,遇龚新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右边叉路上村级公路,因龚新华驾车未避让直行车辆,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李五星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经我大队现场勘查调查集体分析认定:驾驶人龚新华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驾驶人龚新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李五星不负事故的责任。
我想问:这起事故驾驶人龚新华是否负全部责任,而驾驶人李五星不负责任?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公平公正?
请速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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