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甲方违约在先,我不想再租用行吗?
更新时间:2009-12-24 01:36:02
问题描述:
租约:乙方因工作需要租用甲方位于某地, 两套房屋面积210㎡,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期斩订三年,从2008年5月16日 算起,甲方中途确需使用该房屋需提前30天告知乙方,乙方不租时要搞好清结卫生,按起租时的卫生善移交给甲方,否则扣除200元作清洁卫生费。
二、租金每月3000元,每半年交一次,并于半年的第一天交清,退房时不满半年已交房租费不退,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因素,每满一年租费每月增加100元,依此类推,按起租时的同一时间开始增加。
三、交押金15000元,此押金中途不得低交房租费,待退房时一次退给乙方。
甲方: 乙方:
我(乙方)2009年3月26日向甲方提出解除租约,5月15日向甲方退房,我不继租约原因是,甲方违约在先,一直占用一间屋不搬,是我不能按时用于办公,且信号不好,不能正常使用手机。我想通过法律要回押金,不知能否?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