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补偿
更新时间:2009-12-23 12:13:00
问题描述:
我所在公司是某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因集团准备重组,我所在公司不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目标,集团公司已做出准备关闭我所在公司经营的结论,但最终清算要到2010年,作为员工,我们是听到集团的安排,但未看到正式的文件。但我公司已逐步采取鼓励员工自谋出路(按照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减低现存人员工资,停止一些业务的经营等的措施。对于现存人员未来如何安置,本公司和集团均未做出任何承诺。在上次鼓励措施过程中,我没有提出辞职,留了下来,现在因有更好的发展机会,我准备不再续签下一年的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基于公司不能维持和提高现有劳动条件,劳动者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来获得经济补偿?或者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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