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更新时间:2009-12-24 12:39:19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赔偿损失”的“损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我的理解是:至少应包括已付房款、现在购买同等条件房子的房价与原房款的差价、装修费等。请问:我的理解对吗? 谢谢!dxy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