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9-12-24 12:47:23
问题描述:
问题一:2009年6月19日至2009年12月21日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上班制度是26天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条规定?如果仲裁的话除了可以拿到自用工日起第二个月即09年7月19日后的双倍工资外,星期六算是加班,公司是不是应付我双倍的工资呢?这个“双倍”的工资是不是按我所拿月薪除以22天的日工资的双倍来换算呢?
问题二:因为没有帮我买社保,我可以要求多少钱的补(赔)偿才算合理又合法呢?
问题三:根据劳动法的有关经济赔偿,我上班的时间超过半年,可以得到多少钱的赔偿呢?
问题四:像我这种情况,仲裁要求、事实和理由要写些什么?如果可以提供参考的文本就最好了。如果被诉人只有一人,各项证据要多少份呢?证据原件也要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吗?仲裁申请书要多少份呢?
因为时间问题,我这个案件很急,希望各位律师能尽快帮我解答!!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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