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9-01-04 18:30:01
问题描述:
我和公司签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是从2006年7月1日到2016年7月1日,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内未出现《劳动法》(以前的劳动法)第32条2、3项规定情况,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向甲方无条件支付违约金3万元。乙方不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方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乙方没有在甲方工作满10年,将退还培训费和录用费共计3万元。
请问:在08年新的劳动法颁布后,如果我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还需要支付以上的费用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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