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万某向东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09-12-11 22:05:09
问题描述:
万某于1997年3月卫日到北京市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用工形式为季节性临时工。 1997年 6月 18日下午 3时,万某在水泥厂工作时被外单位汽车撞伤。经东莞交通队责任认定,汽车司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1999年2月8日,东莞交通队委托有关部门对付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万某被评定为8级伤残。在交通队的主持下,万某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赔偿付某医药式伙食补助费、误工免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直接损失、交通费共计8万元。 2000年4月 25日,东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万某作出工伤认定批复,同年 10月 9日,东莞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付某作出伤残 8级鉴定,同年万某向东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水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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