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中未付款理解
更新时间:2009-12-11 11:45:33
问题描述:
A房地产公司有将一小区共15栋楼房发包给B建筑公司承建.(资质合格,合同合法有效),后建筑公司将7到15号楼中的摸扳工程分包给甲,1到6号楼的摸扳工程承包给乙.现7到15号楼工程已经施工完毕验收合格.A公司已经将7到15号楼工程款全部付给B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未按时付款给甲造成诉讼,甲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工程款.以A房地产公司为第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A告诉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1到6号楼因未完工,A公司没有将1到6号楼的工程款全部付给B建筑公司.
现问,A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就甲的起诉需要承担"未付款范围内"责任?而"未付款范围内"应当做狭义理解还是广义理解?法律依据是什么?没有法律依据那法理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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