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个人贷款保证担保
更新时间:2009-12-09 15:49:23
问题描述:
甲贷款,乙作担保。贷款后半年,甲与丈夫离婚,今年11月份贷款到期,到现在还没有还款。信用社起诉乙,乙可不可以追加甲与甲的丈夫为共同被告?甲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贷款,如甲的丈夫不愿承担这笔贷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不是甲的丈夫举证这笔贷款不用于家庭,如果甲的丈夫举证贷款用于甲赌博,如甲举证成功。甲的贷款理由和用途与实际严重不符,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甲恶意欺骗乙作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是不是乙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请律师详细指点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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