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问题
更新时间:2009-12-05 15:27:2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03年在设计院下属二级公司工作,其实还是同一个单位,主要为设计院工作,只是我们同时接受外单位的业务。到07年设计院又把二级公司收回了,我们又重新和设计院续签订了劳动合同08年1月——09年12月31日。现在设计院告诉我们合同到期后不再和我们续签。给我们的补偿金是两个月的。
请问律师,这样合理吗?我们以前工作的年份不给补偿了吗?希望律师能够给我们一个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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