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协议”
更新时间:2009-12-02 06:45:42
问题描述:
您好尊敬的律师,2009年7月7日我入职了四川**有限公司,入职之前工作人员告知我,基本的待遇是1200限于实习期,次月买社保,转正后工资1700,并加上入职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餐补,种种条约最终符合双方的要求,最终实现劳动关系,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时间由于个人原因我离开了公司,当然纯属于正常辞职,不违反公司的条约下办理的入职手续,但在发工资的时候发现对方并未办到之前入职的承诺次月买保险及劳动时期内的餐补,今致电对方。对方确表态只上二个月的保险,但我分明是在七月七日入职,十一月二日离职。照之前说是次月买保险我应该享受到三个月内的保险待遇。与此争论同时对方又提出了之前的“保密协议”大作文章,就在离职后的一个月我并没有收到对方打来的保密协议金,但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我另一个同事身上。结果他有保密协议金,而我没有,但对方还咄咄逼人,传律师函给我。但我在离职后并未没有从事与前争论公司相同的行业。请律师大人,拔刀相助!另公司之前所签的劳动合同及保密敬业合同并未各持一份,叫我们画了手印签好字再也未返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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