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厂方每人给2304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我们有108人没签这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果有黑龙江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能提供一份吗?
更新时间:2009-11-29 19:34:01
问题描述:
我是化学制药厂1995年下岗的职工,1998年进入厂再就业中心。2000年厂方每人给2304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厂方欠我们360元的煤气集资款(未交到市里)不能返还,所以我们有108人没签这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在2009年这次买断时,厂方将我们这108人不列入买断的行列,厂方认为出中心的就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化学制药厂以*药政字(**号文件《关于杜**一O八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单方面的解除了我们的劳动关系,在没有个人签字的情况下,厂方单方面和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这*号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应。
如果有黑龙江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能提供一份吗?
河北省企业改制方案中的第十七条规定,改制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中心,企业改制时,其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调整与企业在职职工相同。
因为厂方上报市国资委,说我们108人(现在61人)是应出再就业中心未出中心的职工。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