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回我的土地使用权
更新时间:2009-11-30 08:27:58
问题描述:
原告:陈**,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工资、材料设备费共计27550元。拆除非法建筑、退还土地、水井、房产、赔偿果树及土地租用金。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07 年 4 月份。找到原告,经双方口头协议在不损害树木生长的条件下,在原告承包的**湾生态园内的空地建6间鸡舍。原告出土地,被告出资金合伙经营、利润平分。即日开始预定雏鸡、
鸡场建成、鸡产蛋了、有收入了。被告见利忘义以各种借口及卑鄙的手段使原告无法再继续合作、2008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果园内将部分果树铲除,在几天之内建成了一座自称是育雏室。原告去阻止,被告夫妻对原告又打又骂并扬言说法庭见。原告找村委会去调解、被告说你们解决不了,我还告她呢、她还得赔偿我损失呢。原告等被告一年未见法院传票。2009年被告又要求盖饲料库原告坚决不同意,事后至今没有结果。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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