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继子女是否对该继父有赡养义务?
更新时间:2009-11-23 11:13:23
问题描述:
王某,女,前夫郭某病逝。
王某女后与一男孙某再婚,孙某男无子女,王某女与前夫郭某育有三女:郭大、郭二、郭三。郭大已过18岁,高三在读;郭二15岁,初三在读;郭三10岁,小学生。
婚后王某女与孙某男感情不睦,孙某与三个继女感情也不融洽;10年后,王某女不愿意在与其继续生活,遂提出离婚。
协议离婚时,孙某男要求王某女一次性支付4万元的补偿金,并言明以后生老病死,都不再找王某女与其三个女儿;二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王某女所有。
该地区经济较为落后,据计算孙某男个人在此10年间所带来的经济收入尚不足4万元。王某女本人现在也无法支付该4万元补偿金,需其三个已成年的女儿来支付。
问题:
如果据此离婚协议离婚的话,王某女的三个女儿郭大、郭二、郭三对孙某男是否还有赡养义务?如果将来,孙某提出要求她们赡养时,郭大、郭二、郭三能否以此协议为依据拒绝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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