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调动后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4-05 08:32:31
问题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我想问的是怎样理解“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这句话?有正式干部调令的调动算不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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