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恢复我的工职
更新时间:2009-11-18 23:01:12
问题描述:
我原本是一个民办教师,因符合安徽省就1994年度民师选招有关政策问题省教委人事处负责人答《安徽教育报》记者问中的1993年以来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1993年以来受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及其上处分的以及直转条件的1978年底前任教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相关条件于1996年6月转为公办教师。然而肥东县人事局却于1999年6月依据《合肥市干部、工人超计生育行行政暂行规定》将我开除。
该通告上明确规定适用于1984年12月1日以后超计划生育的干部、工人至今末给予行政处分的,原则上参照规定执行。我认为该通告不适合我,因为我生第三个孩子时是农民身份并于1993年11月受到村民组经济处罚、1996年又受到乡的经济处罚,1996年转正后末重犯错误。
经过几次去县政府讨说法。现在县教委说是县人事局的错(原因是县人事局把依据用偏了),县人事局却说是县教委的错(原因是县教委不该把不付合开除条件的材料报上来)双方推来推支始终不肯给我解决问题。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