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的人事争议案2004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09-11-14 13:02:52
问题描述:
我与单位的人事争议案2004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9月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层(二楼)305平方米,2007年1月被执行人患通其主管局,以主管局出面委托拍卖公司将整栋楼房拍卖,当时的评估价是208.7万(二楼是27.26万),拍卖成交价191万,尚有35万房款未付。我曾多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巳查封的二楼,法院嫌麻烦没有拍卖,于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多次向卖受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包括限期执行通知)要求卖受人将应付未付的33.06万执行标的款划到法院帐户,卖受人一直不履行协助义务。2009年10月26日法院强制从卖受人帐户扣划了33.06万,卖受人得知钱被法院扣划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1)认为法院扣划的协助执行款超出了被执行人房屋实际出售款,(2)这笔未付的钱是他们要扣留的违约金,要求法院退回18.06万。请教各位律师,这个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应怎样驳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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