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09-11-11 19:57:46
问题描述:
我于2002年6月30日在昌邑区土城子信用社贷款9000元(我个人的名下),用于我村五社交纳排灌电费(我当时是村支部书记)。2003年10月我调离工作岗位,这笔款至今未还。2008年5月6日信贷员找到我在签了催款通知书上签字。2009年9月2日信用社将我起诉,要我归还该笔贷款,我申请要我村五社作为执行被告被法官驳回。我个人要偿还此笔贷款。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