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不同意,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怎样补救?
更新时间:2009-11-06 00:03:23
问题描述:
1、 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2月,甲乙两人又和丙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技术基本相同。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10万元交给公司,甲乙不同意,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 (1)甲和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怎样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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