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如此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09-10-30 20:05:50
问题描述:
我现在在一家销售公司任职2年多了,合同早已过期,公司并没有提出续约,而且公司一直没有给上保险,现在我想辞职,请问公司的离职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离职规定如下:
一:A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层需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B部门经理以下的满三月以上员工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C 不足三月的员工需提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
二:员工持<员工离职审批表>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员工按照<员工离职手续清单>规定的流程做工作交接,
三 A工作交接原则上是15天的时间,如果经研究需要延长交接时间的,原则上不超过30天.B 对于不满三月员工;非因公司原因离职的;公司有权停发当月薪水.C经批准后可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次月15日领取相应的薪水.D未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者擅自离开公司者,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当月工资及未发放所有工资;按矿工处理并要求支付公司双倍工资的违约金;行为恶劣者;法律制裁.E正常工作交接的时间为带薪.交接工作结束后按照<员工离职手续清单>的规定需要本人及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方可离岗.上述任何一项工作未完成离岗的按擅自离职论,擅自离职的员工按矿工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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