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公司就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总计为164000元)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中院的法官会不会以保护企业为先?
更新时间:2009-10-29 20:35:09
问题描述:
我于2001年入职公司工作,至2008年10月18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留职工作,公司也未就续约事宜与我商谈。在2008年11月28日被告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对我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在与公司就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总计为164000元)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提交了很充足的证据.但公司方面动用了关系,裁决的结果为12000元。对此我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没有料到的结果是法院最后的判决是22000元。判决书避重就轻的只谈加班费和高温费,在赔偿金这一块非常明显的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对此我决定再次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问中院的法官会不会以保护企业为先?会不会把法律的天平再次倾斜?我该如何去做呢?非常诚恳的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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