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能评证为工伤吗
更新时间:2009-10-30 12:29:44
问题描述:
A公司于2008年3月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8年5月12日地震之后,由于当时B公司的上级就是X管委会,于5月20日X管委会与B公司的人说他们没有工人,叫A公司的管理人员在A公司的工地上帮忙找几个工人去搭抗震棚(且这个抗震棚不在A公司的工程范围内),工钱由他们出,由于X管委会与B公司不认识去搭抗震棚的工人,并由A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公司的名誉代为这几个人领取工资(如数发放),不料在5月20日下午14点左右,一个工人在搭抗震棚时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当时X管委会和B公司的人都说让A公司的人将病人先送到医院,该怎么处理到时我们来处理。并且A公司还去X管委会和B公司(X管委会和B公司实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领取了一部份款项用于医药费(但当时是以借款的名誉领出来的,领的内容是写的用于抗震棚摔伤人员医疗费),后来由于B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式给A公司,两家公司就有点僵,所以X管委会与B公司就不管摔伤的人,于是伤者就将A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就判伤者为工伤,并要求A公司赔偿伤者。我想请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能成为工伤吗,且A公司能摆脱责任吗?X管委会和B公司能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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