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支付房价款违约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10-29 19:03:21
问题描述:
2008年12月28日,我们与**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交清了各项款项,但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交楼条件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09年6月28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我们使用。**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发出交房通知书,我俩前往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大小阳台、厨房、客厅多处严重渗漏,当即要求贵公司整改,也于7月14日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公司履行交楼义务的函》,希望能尽早解决以上问题,但**公司一直未作出正面回复。从2009年6月29日起至10月25日止,**公司延迟交楼119天。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三条,在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请问这件案件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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