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法律给我们一个公道
更新时间:2009-10-24 23:44:28
问题描述:
你好!
我们是广东江门台山的一群代课老师,现在教育局要将所有的代课老师辞退,但是在辞退补偿的方面,我们受到了不合理的对待。百般无奈的向你们请救。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多年来,学校只与我们签订一次合同,期限就是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止,2008年9月至今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还有,学校一直以来没有给我们买养老保险同医疗保险,现在教育局只补偿我们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670元),台山的低保工资是670元,但我们一直领到手的工资只有600元。
为此,我们打电话到劳动局仲裁咨询,得到的回复是所有代课老师的问题他们不管,教育局统一渠道处理。我们就是因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才向劳动部门投诉,为什么劳动仲裁不接受代课老师的投诉?我们向政府热线投诉、市长热线投诉,却得不到答复。咨询过律师,律师却说与劳动部门打官司没用,没得打?难道社会真的没有公理吗?法律也不可以给我们一个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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