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08年8月到09年6月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申诉正确吗?有无时间限制?
更新时间:2009-10-24 01:06:43
问题描述:
我在内蒙古设立了两个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是负责人不是法人。在08年8月招聘的员工,到09年6月才签的合同,我用A公司和一个员工签的合同但让他到B公司上的班,从08年8月他一直到09年9月就在B公司上班,平时的管理都由A公司管理。但A和B公司没有隶属关系,还有B公司已经于09年9月27日注销了,根据当时签的合同这个员工由于连续两个月业绩倒数第一几乎是零业绩,因此根据合同要自动辞职,但他现在以08年8月到09年6月没签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索赔期间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诉的是A分公司。请问:1、他所申诉的主体正确吗?
2、08年8月到09年6月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申诉正确吗?有无时间限制?
3、如果申诉B公司,但B公司已经注销了,是否就要申诉北京总公司?
4、我听有人说双倍工资赔偿已过了60日时效,对吗?法律有没有依据?
5、我和员工签定的合同有效吗?
6、A和B公司都不是法人是负责人,能否具有赔偿能力?
7、我如何答复,请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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