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为委托代理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09-10-20 11:13:48
问题描述:
镇政府与老板签订综合楼建筑合同,一楼办公,二楼以上为住房,职工集资部份款项,属称集资房.集资户不参与工程建设事项.工程欠债,法院以镇政府不拥有全部权属,其筹建行为既代表了政府,也代表了集资户,镇政府与集资户之间的关系,可视为委托代理关系,判令集资户承担工程欠债.事实上集资行为发生在开工后,最迟参与集资是工程结算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委托代理关系.请问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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