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08-12-17 22:53:42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2005年12月份与某中学签了一份租房协议用于从事小型外语培训(有营执照)。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6500元。期间2006年8月中学嫌房租低,于是又签了份2006年9月至2010年8月的合同,房租为每年10000元。此份协议没有说明前一份协议无效字样。2008年9月原中学搬迁了出去,另一所小学入住,小学说我所租的房子要拆迁,改为体育馆,且说小学内没有空房给我(其实小学内是有空房的,只是他们不愿出租)。要求我在09年1月1日前搬走。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如果要求赔偿能得到什么赔偿额度,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现在两份协议我和小学都有,请问我可不可以要求小学按前一份协议约定2016年的期限进行赔偿(因为后一份协议租房时间短于前一份协议时间)。感谢您在百忙中给予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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