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转让纠纷
更新时间:2009-10-14 00:24:24
问题描述:
一、争的房产系我母亲与我父亲的合法取得。 1986年我父亲(己故)黎浩基以新南汽车运输队名购买从化市小海一地块,并于1991年4月28日取得建筑许可证,1992年5月13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事实上是由我母亲苏清霞与我父亲黎浩基、黎浩军、邝浩缝、郑伟强共同出资兴建。因为整块土地房产只有一个国土证,为了日后出资人对房屋不产生争议当时出资人还共同委托了从化县建筑设计院设计,设计的房屋权属为五人分别按份持有,在设计图中分别标明了每个人的所占有的位置,房屋建好后也按设计的方案各自使用,并且一直使用至今。由此,我母亲苏清霞与父亲黎浩基合法取得其中六间铺位。
二我父亲黎浩基与吕镜财于2000年5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土地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我父亲黎浩基与吕镜财于2000年5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土地转让协议,约定黎浩基将“座落于从化市江铺镇小海开发区(大灶佛)105国道旁的房屋、土地转让”予吕镜财。对此我认为是无效的。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