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公司对吗?
更新时间:2008-12-17 13:27:00
问题描述:
案情:我与伊犁察布查尔金鑫有限责任公司及三位股东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次生林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由我投入8万元资金给被告,由被告划给我土地一块由我经营使用,期限为2006年3月10日至2050年1月1日,该幅土地为被告从察布查尔县米粮泉回民乡政府承包而来。合同签订后,我当天就付给股东现金8万元整。2007年1月22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以(2006)察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察布查尔县米粮泉回民乡政府签订的次生林合同无效,公司须返还1500余亩林地给察布查尔县林业局,伊犁州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才了解到金鑫公司已于2002年被察布查尔工商局吊销执照。他们恶意与我签订无效的次生林合同,至此,我根据合同取得的土地被县林业局收回,所有投入分文未收回。现我将三股东诉至法院,法院将公司追加为被告,我认为不对(公司早就吊销没有经营权,又没有任何财产,只有公章一枚)。我要求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公司,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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