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甲当事人有一个约定月息1%的借款合同,并由甲一个人承担也出据了结账后的新欠条(购地协议不存在了)请问法官会认为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9-10-04 21:09:41
问题描述:
请问:本人与甲当事人有一个约定月息1%的借款合同,与乙当事人有一个已交订金的购地合同(甲当事人在购地合同见证人处签有名,甲乙两人是合伙在做生意),由于甲未按时还款,乙未按时交地,两人均违约,本人要求他们承担违约损失。经协商后两合同合并,并由甲一个人承担也出据了结账后的新欠条(购地协议不存在了),合并数额来源是借款本金加购地订金干按月利息4%计算得来。我理解4%不单是利息,包括了违约损失的,现正准备诉讼,请问法官会认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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