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怎样从被告财务处获取证据
更新时间:2009-09-29 12:26:36
问题描述:
2001年元月12日和2002年2月21日,我连续两次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两份聘用协议为证】,任公司市场推广部墙体广告员,2003年3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解除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我继续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2004年4月13日,双方签订【民墙广告制作发布协议】该协议到期后,继续履行协议中的内容条款到2008年6月争议发生。
本案争议焦点是【民墙广告制作发布协议】,我认为是企业内部合同,被告认为是承揽合同【1审2次开庭时被告改为劳务合同】
为了证明我签订【民墙广告制作发布协议】时职工身份,我想从被告财务处得到有关我2004年3月份工资和差旅记录,【被告承认2001年--2004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请问:1.我怎样从被告财务处得到有关我2004年3月份工资和差旅证据? 2.被告是国有企业,能消灭这些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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