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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4-11-25 18:18:01
问题描述:
2002年我方将维修房屋的工程1000元包给一工头,并签订了<<维修协议>>,协议中写明一切事故不负责,施工过程中一工人不幸从房上摔下,成植物人,后工人家属上诉法院要求我赔偿医疗费,一审败诉,我方上诉到中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04年5月7日死亡,5月10日开庭,死者爱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认定死者死亡时间为5月11日,做出终审判决,对于这一案件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要请教
1.我方将维修房屋签订的<<维修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2.再审的话派出所证明足以推翻一切证据,再审程序应怎样?
3.撤诉的话上诉费能否退还?
4.对于法院人员违法办案对我所造成的损失我方应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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