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判房开商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9-09-28 10:59:03
问题描述:
我于07年购买了一套价值20万的房子,合同中注明07年12月30日交房。实际房子到2008年7月17日才验收合格,验收后房开商并未按合同规定发书面通知书催我领钥匙。在与房开商交涉违约金赔偿失败后,我于08年12月向市法院起诉房开商,一审按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房开商按日支付给买受人购房款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判房开商赔付十万零两千违约金给我。房开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说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过高,申请降低赔偿标准。并提供新的证据,即物价局鉴定同等地段同等房屋的租金是每个月500元,所以二审希望我能和房开商协商解决,除了房开商愿意支付给我一年6000元外,法院再惩罚性的要房开商拿6000元的30%给我,也就是说我可以拿到7800元。二审法院说了如果我不同意协商解决,他们将按银行同期利息(是违约还贷的二点几的利率)来判,那样我只能拿到更低的违约金。
请问各位律师,二审这样判是不是违反了《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我也知道赔偿十万是不可能的事情,有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赔偿多少为合适?
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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