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担保物权时如何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9-09-25 15:17:08
问题描述:
甲于2005年6月24日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一年,甲用自己的门面产权作抵押,并在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06年12月20日,信用社找甲进行了催收并签收了通知书,但甲一直未偿还贷款本息,2009年5月19日,信用社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于该债权诉讼时效已结束,信用社只能申请行使抵押担保物权,而处置抵押物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请问信用社将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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