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水域干涸变成土地后。。。
更新时间:2009-09-23 05:38:55
问题描述:
亲属家现面临此种情况: 曾经承包的渔泡子(专门用于打渔的水域),由于天旱于当年水面消失,变成土地,后自家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产品,收成颇好,引发该村 其他村民心生嫉妒,抢夺其土地,并且曾经签订该合同的X村民委员会还将该土地的部分分给其他社员,理由是该水域已经干涸,所有权不属于该亲属其。现将此事报法院立案,其也不给予立案,理由是该省涉及到水和土地的均不给与立案。但是依据该省曾经出台过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其中第八条: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国营和集体养鱼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水域土地和水生动物植物,由渔业单位管理使用。在水域干涸期间,有权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子,在水域干涸期间,使用权不变。经经营单位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附近的生产队可以进入打草,放牧。经颁发渔业许可证的机关批准,子改建放养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目前证据仅有一份合同,及一张三十万元收据。
请问该干涸后变成的土地我们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受到保护?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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