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自动顺延条款的解释
更新时间:2009-09-23 15:54:05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与一软件服务运营商2008年8月21日签订购销合同与服务合同,约定年服务费3000元;合同条款中有一条:“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合同无须变更,在交纳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维护服务费后,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我方在今年8月21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与对方联系,对方说公司业务有内部结构变动,将由新接手人员与我公司联系,其间提到费用问题,对方说可能比之前约定的价格高,但没有提供新的报价单也没有具体如何变化的文件。我方一直等待对方的联络。至今年9月21日,接到对方服务人员电话,提出新的报价,原因是对方改变收费政策。但我方认为,对方没有给我方提供在条款限制内到期前一个月内付款的条件,也并未正式通知或提供合同需要变更的条款,应按2008年签订的合同执行3000元的价格,因为是对方过错没有让我方完成约定义务使合同丧失顺延条件,如果有差价也应由对方承担。但对方坚持认为只要对方单方面变更,此合同即丧失顺延的效力,应重新签订合同。请各位律师帮忙认定究竟应该如何解读这项合同条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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