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合同后的证据
更新时间:2008-12-13 18:11:39
问题描述:
我厂是在温州,9月3日接到上海一家外贸公司的定单,一个柜,金额20多W人民币,当时合同定是10月30日前交货,款到发货。而我厂在11月17日方才完货,准备出运,外贸公司传真过来宣布由于我们延误交期,导致客人取消合同,请问我司可否要求外贸公司赔偿损失?合同上并没有说明延误交期的任何赔偿责任。毕竟是我厂延误了交期。
后来我厂和外贸公司协商下点价格卖给客人(因为当时材料和现在的材料的确便宜很多),对方传真过来写:若降价30%,方可出运,我厂接受条件,但是后来外贸公司说又不能出运,因为他们的客人还是不要货了。请问我司可否要求外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我厂有传真为证。
请问这样的传真件能否做为法律依据?还是无效的?因为我本身认为我厂已经延误交期,等于是违约了,外贸公司可以随时取消合同的,那这样的话,后来的传真件是否就属于无效了?因为谈论的合同其实已经是无效的,只是我厂和外贸公司做为后续协商的证明了。
当然我厂在这合同上已经延误交期,算是违约了应该,请问我厂应该做什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呢?还是只能自己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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