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觉得这样写有不妥之处吗?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你自动离职而终止。
更新时间:2009-09-20 02:50:11
问题描述:
请问您觉得这样写有不妥之处吗?
通 知
黄焕葵:
兹因你于2009年8月5日起未上岗工作,经公司多次通知你上班,但你至今(2009年9月19日)未上岗工作,共计旷工48天。根据公司《促销员管理制度》及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你自动离职而终止。
公司于2009年8月5日起已多次口头通知你上班,因你至今仍拒绝上班,现公司正式下送通知,请你在2009年9 月22 日前到公司办理交接工作和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