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手房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09-16 20:58:14
问题描述:
经房地产人员介绍买房与卖房于09年7月在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约定:房山区的房屋总价为五十六万元,买方与房主自行办理贷款和过户,房款20%为违约金。因卖房房屋性质央产权,需所在单位开房供暖结清单,可单位开不出来,缺少出售此房供暖结清单造成办理不了过户,买房与经纪公司遂针对此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由销售保存),补充协议约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办贷款、评估和过户手续,买房再次交给经纪公司手续费五千元。7月28日三方再次办理过户手续时依然无法过户。经多方努力也无法《房屋订购协议》履行,在此期间已产生费用包含:评估费、贷款费、2009年供暖费、契税及房地产中介费用共计19006.78。买卖不成所产生的费用经纪公司和卖房主不愿意承担;买房认为《房屋订购协议》未得到履行非自己原因造成不应当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这情况可以得到赔偿吗?
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定房屋订购协议。
2.二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五千元、贷款手续费、评估费五千元,合计一万元。
3.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十一万二千元。
4.二被告因买卖交易未成,在此交易间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上涨,使原告造成的损失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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