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维权拖欠工资,未缴纳保险part4
更新时间:2009-09-14 20:40:12
问题描述: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承担的经济责任:
1)在培训期结束时,乙方无法为甲方工作服务,乙方向甲方赔偿全部培训成本费用(全部培训成本费用包括甲方出资全部培训费用+甲方相应指导人员在培训期的工资+因乙方参加培训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所损失的机会成本),参考第八条第5款说明;
2)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和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按甲方和培训单位奖惩规定执行;
3)在培训期内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乙方补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4)培训中期自行提出终止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两倍全部培训成本费用;
5)培训期结束回到甲方工作后,未达到协议规定的工作年限,乙方赔偿两倍全部培训成本费用:
最低服务工作年限为三年以上,不足最低服务期限,以月为单位(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每月计为¥1500元,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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