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被骗用,法院判负连带清偿责任
更新时间:2009-09-11 17:00:04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商行(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因公章被人骗用,引发一场官司,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3月25日法院送来一份起诉书,内容如下:起诉人陈某起诉被告人余某,称余某于2008年11月5日在陈某处借款22.6万元,约定于2009年1月5日前清还,还款期届满,余某就音信全无,不知所踪。由于余某与陈某所签借据上盖有商行的公章,因此,陈某将商行告上法庭,称借据中已约定由商行为余某向陈某所借款项提供信用担保,商行应负连带偿还借款责任。
上述与事实是不符的,这笔借款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借据上并没有我的签字,所盖公章未经我的授权或同意,事后也未经我的追认,是债务人以欺骗手段获取的,所谓“约定”由商行提供担保,在事实上并不成立。
法院仅凭余某与陈某的一纸借据,于2009年9月4日下达了判决书,就判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我认为这个判决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不公正的,我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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